安全事故案例 |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9”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21-12-16 10:50 浏览:2051次

2018年7月19日8时40分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市第十中学操场整修改造施工中,拆卸篮球架,篮球架倒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0万元。


一、事故地点、相关单位和伤亡人员概况


(一)事故地点


徐州市第十中学操场跑道南侧约3米处。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徐州市第十中学(以下简称十中)


2.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死亡人员情况


王芝礼,健之美公司操场整修项目施工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9日8时许,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准备对操场内篮球架进行拆卸、打磨、翻新油漆。 健之美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张开放参考篮球架安装步骤,在宿舍向施工人员(王芝礼、庄怀书、占道明、占道伍、王洪亮)布置拆卸任务,并交代大家拆卸时站在篮球架两侧、不得站在篮球架前后方,要注意安全。8时20分许,施工人员开始对篮球架进行拆除。张开放拆卸篮球架中间立柱下面的螺栓;王芝礼在篮球架后方撑扶立柱;庄怀书、占道明在篮球架两侧扶持保护;占道伍、王洪亮采用“U”型钢在两侧支撑篮球架的探臂和拉杆。8时40分许,张开放即将拆掉篮球架中间立柱下面的螺栓时,发现立柱向后倾斜并提醒不要向后拉,但篮球架随即快速向后方(北侧)倾倒,两侧人员向外侧避让,王芝礼避让不及被倒塌的篮球架砸中头部。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合力将篮球架挪开,进行止血抢救。张开放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健之美公司负责人和十中校方。随即王芝礼被送往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9日上午10时许死亡。截至目前,死者王芝礼善后工作已处置到位。


三、相关事项调查情况

1.工程招标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5月18日,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对徐州市第十中学操场整修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编号:徐采公(2018)JSBZ002。6月21日, 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7月2日,十中与健之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8万元人民币,约定合同生效后20日内完工。


2.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6月28日,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业务员王家齐将盖有 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周维签字的合同带到十中,拟签订监理合同。 因合同中签约酬金、监理酬金及监理期限等有异议,要求修改。王家齐按要求修改相关内容后,于当日在十中总务处办公室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监理费按结算价的1.8%记取。


3.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管理、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中操场整修项目部共有6人,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是佟广梅,安全员张开放,施工员王荣轩、预算员李闪、材料员董艳梅、质检员谢昌英,均有相应资格证书。


开工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正方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联络员赵西星提交了开工报告、开工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但在未经过监理方审核同意的情况下,7月1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工人进场,7月2日开始施工。项目部只有安全员张开放,施工员王荣轩等到岗,项目经理至事故发生时未到岗履职。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7月1日、4日、9日对该项目的施工人员(包括王芝礼)进行安全培训及考核,施工人员均考试合格并签订了《新职工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书》。7月1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了混凝土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施工安全基本要求和混凝土浇灌、养护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十中临时要求对篮球场上的7个篮球架进行处理,陈旧的报废,较新的进行拆卸、打磨、翻新、油漆等作业。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铲车将3个陈旧的篮球架进行了铲除。 7月19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人工拆卸4个较新的篮球架。在未制定拆卸篮球架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拆卸第一个篮球架时,发生本次事故。


4. 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情况


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十中操场整修项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为:总监魏友文、专业监理工程师周玲、监理员孙厚磊。7月2日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赵西星到施工现场负责项目前期联络。赵西星在工地负责看施工图纸、了解施工内容,每日检查施工情况并记录。赵西星、王家齐两人以监理方名义参加十中7月9日、13日召开的三方会议。7月2日项目施工后,王家齐和赵西星没有制止,也未向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汇报工地已经开始施工。


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未收到监理合同、不知道项目开工为由,未派驻监理项目部人员到现场。事故发生时,合同约定的监理项目部人员未到现场实施监理职责。


5.十中对操场整修项目的管理和检查情况


十中对操场整修项目的分工安排是由校长助理王绍峰任分管负责人,校总务副主任魏锋任项目负责人,校安保主任周均福任安全员。魏锋和周均福两人的职责为定期对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校方对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和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人员未到岗开展监理工作的情况未予审核。


7月3日十中召开施工单位负责人会议强调施工质量和安全。7月9日十中召集施工方、监理方开三方会议,制定施工进程表。讨论施工项目变更内容,三方一致同意增加篮球架的拆卸、打磨、翻新、油漆两条排水沟、地面硬化塑胶化、安装单双杠等内容。7月13日,十中再次召开三方会议,强调安全施工和暑期防暑问题。


事故发生时,十中组织全校教职工体检,无人在现场巡查。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拆卸篮球架时,导致篮球架立柱向后倾倒;王芝礼未按安全员提示要求,站在篮球架后方躲避不及被砸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制度不健全。一是对篮球架拆卸施工班组成员没有进行针对性安全交底;二是安全管理缺失,指派已经提出辞职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到岗;三是施工中施工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是施工流程不规范,开工前应向监理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开工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报审验收,但健之美公司在未经监理公司验收符合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


2. 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缺位。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职责分工不明晰,导致其对施工进程、合同变更等重要事项没有向正方公司汇报;二是业务流程管控缺失,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已经开始,未联络建设单位和施工方确定工程进度,导致事故发生时监理项目部人员尚未到岗履行监理职责。


3.十中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招标工程疏于管理。对施工方和监理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书没有审查,对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没有核实,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情况。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安全管理混乱,施工人员盲目施工所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芝礼,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未听从安全员提醒站在篮球架两侧施工,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王芝礼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张开放,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观察指挥,对施工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加以制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李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十中操场整修项目的安全监管失职,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赵西星,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驻现场的联络员。对该项目开工和施工内容变更等情况未向监理公司汇报,没有履行联络员的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在事故调查组对其询问时离场,不配合调查。建议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王家齐,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其在签订监理合同及项目施工过程中失职,导致监理公司未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市建设局对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暂扣6个月。


6.周维,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内部管理有漏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十中操场整修项目的监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7.魏锋,十中总务副主任兼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操场整修项目,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监管失职,对操场整修项目的现场安全检查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绍峰,十中校长助理兼项目分管负责人。全面负责操场整修项目,督促检查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教育局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制度不健全,在拆卸篮球架前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指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公司没有及时督促其上岗或调整项目经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2. 徐州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监理缺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