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22 16:07 浏览:1765次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委多次研究构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体系,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本《办法》共6章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目的,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的分类和信用管理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量化管理”,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认定依据,量化记分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开程序”,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核定、公示和更改程序、时限及信息公开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规定了三类名单的管理,联合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管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重点内容和有关说明


1.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有关规定,《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


2.关于信用信息的量化记分。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记分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入信用系统,不进行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初始分为0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记1—12分。同一当事人有多个不良信用行为的,分别记分。”


12分制的量化记分办法,既与相关领域信用管理体系保持一致,又实现简单易行的管理模式,为《办法》的迅速落地实施增加可行性。同时,仅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分,能够避免企业通过大量加分抵消扣分影响,从而真正体现企业诚信与否的本质。


3.关于三类名单的定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记分有效期为24个月,自基本信息进入信用系统记录起滚动计算。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0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列入红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6—11分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2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


4.关于联合奖惩措施。根据国发〔2016〕33号及建市〔2017〕241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联合奖惩制度。


《办法》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红名单的检测机构和列入红名单的检测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资质资格延续中,可申请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四)优先考虑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五)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项目法人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在红名单中择优确定检测机构。


第十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检测机构和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检测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资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限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限制作为优惠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五)限制检测人员2年内参加岗位证书增项考核。


第二十条  对于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性记12分)的检测人员,注销岗位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于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性记12分)的检测机构,限制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质量检测招标投标活动,不予资质延续,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对于累计12分及以上的检测人员,限制其6个月内从事检测活动,限制期内应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对于累计12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质量检测招标投标活动,限制期内应进行整改。限制期满后,考核、整改合格的,由黑名单转为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对列入三类名单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资质资格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优评先、项目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有效激励诚信守法市场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业乱象,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5.关于记分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延期及明令禁止的情形,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无资质从事检测活动,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一次性记12分;对存在围标、串标、低价不正当竞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伪造信用信息、未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履行检测相关工作职责等行为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分别记1-6分,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限制各类评优评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术语解释


(一)资质认定信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二)资质信息: 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信息。


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第七条规定:“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三)责任整改通知书: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问题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四)能力验证: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注:依据《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中3.2条。